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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汽车4S店:常见偷税手法及税收风险点

德新税悟
2024-08-28
汽车4S店:常见税务风险藏在哪里?


现代都市中,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极高的交通工具,据“网上深圳交警”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30日,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约349.81万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汽车销售、维修和保养业务也越来越常见。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汽车4S店暗藏了不少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未开票收入没申报

实践中,汽车4S店的客户主要分为公司(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公司(法人)客户出于财务报销的需要,办理汽车维修、保养等业务后,都会及时索要增值税发票。相应的这部分收入,由于有开票记录,汽车4S店一般都会按照实际情况入账,如实申报纳税。而自然人客户在汽车4S店的日常经营中,占比很大。这部分客户在办理业务后,往往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导致汽车4S店存在未开票收入,这部分收入,极容易成为汽车4S店的税务风险点。

近期,税务部门对汽车经销4S店甲公司(以下代称甲4S店)开展专项检查。在核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时,税务人员发现,甲4S店申报的数据中,未开票收入的月均水平在2000元左右。这与行业平均水平相差甚远,引起了税务人员的关注。

经调查取证,税务人员发现,甲4S店的客户构成情况中,自然人客户占比达85%,对应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78%左右。经核查,该4S店在确认收入时,并未将所获得的未开票收入,全部填列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未开票收入”栏次进行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10余万元。

目前,一些在汽车4S店办理业务的自然人客户,尚未养成主动索要增值税发票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汽车4S店财务人员尤其要注意这类业务背后隐藏的税务风险,关注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是否已全部申报,从源头上防范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点二:促销回馈漏处理

据统计,深圳市现有大大小小汽车4S店700多家,数量较多,彼此间的竞争也比较激烈。为提升销量,许多汽车4S店常会举办促销活动,在消费者购买汽车时赠送车膜、真皮座套、地胶板等礼品。按照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促销活动赠送的实物礼品,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在查看甲4S店的商品台账、银行对账单、发票往来等资料时,发现其销售收入中,并未包含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收入,这显然与税务人员掌握的客观事实不符。

在对甲4S店账务资料进行检查,逐笔核实具体业务和相关数据明细,比照会计账簿、发票往来以及银行对账单后,税务人员发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甲4S店在账务处理时,将采购实物礼品的支出,计入了企业销售费用,且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这导致甲4S店需补报不含税销售额近百万元,补缴增值税税款约15万元。

促销送礼品是当前很多企业都会采用的一种销售方式。在日常工作中,汽车4S店财务人员要重点关注本公司有无视同销售行为,如有,则要合规进行相应处理,如实计算缴纳增值税,防范偷税漏税风险。


风险点三:关联交易不合规

据悉,为适应汽车市场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汽车4S店的经营模式也推陈出新,实行集团式经营管理。在深圳市,集团公司在全市范围内设有多家汽车4S店,并经营多种汽车品牌的情况比较普遍。

税务人员在核查甲4S店的会计账簿时发现,甲4S店将与另一家汽车4S店(以下代称乙4S店)之间的交易资金往来,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且交易双方是同属于一家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

通过逐笔核查甲4S店近两年的账册,并比对其往来款项及详细订单,税务人员发现,甲4S店将自家代理的汽车,以低于成本价12%的售价,销售给乙4S店,然后按照高于市价6%的价格,购进乙4S店代理的汽车,而乙4S店当前又处于亏损状态,存在隐瞒营业收入、转移利润的风险。最终,甲4S店需补报营业收入近65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约160万元。

开展关联交易,是许多企业为了提升市场竞争力而选择的一种经营方式,但如果企业不重视其中存在的税务风险,不仅会给自己带来损失,还会导致关联方产生税务风险。因此,汽车4S店如有关联交易行为,需按《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规定,如实办理申报,并完善同期资料,避免其中的税务风险。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月6日B3版
邬梦霁 曾震 记者 陈俊峰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一分钱转账揭开偷税伎俩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作者:陈佳军 毛阿蓉 杨天洁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案件查处中牢牢卡住“资金流”这个要道,通过手机银行一分钱转账的方式,获取企业收钱的门户,查实企业通过个人卡收取资金、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最终追缴企业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300余万元。

  查无所获,扑朔迷离

  本案为举报案件,举报人反映A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7—2019年度存在销售业务未开具发票、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等情况。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稽查人员开展突击检查。

  对于未开票原因,A公司表示,其实际只代销B品牌汽车,其余品牌车辆由A公司将客户介绍给汽车4S店,客户直接向4S店支付车款或由A公司代收款后转交给4S店,后续由4S店开具对应发票。举报内容中A公司销售汽车不开发票情况,实际属于4S店销售业务,因此其业务销售不存在少开或者不开发票行为。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账务处理、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进行比对,发现该业务的佣金收入确实已入账并已申报纳税。难道举报有误?

  当检查人员到达A公司经营场所时,公司财务人员明显张皇失措,或藏匿U盘,或删除文件,或强制关机。检查人员当机立断,要求所有财务人员在原地配合检查。

  检查人员试图从企业管理系统(ERP)软件中导出相关数据。就在检查人员操作过程中,系统被远程主机强迫关闭链接,无法再次登录,检查陷入僵局。

  深入分析,窥见一角

  面对困境,检查人员将方向聚焦于A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是什么,A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全部入账。作为汽车贸易公司,A公司收入来源主要为汽车销售款,而该款项需要开具发票,不可能隐瞒收入。考虑到当前汽车销售行业从产品销售向服务销售转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等售后服务也可能作为新增长点,成为营业收入重要来源。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开票系统进行检查,提取了2017—2019年度开票数据,对开票内容和开票金额进行分析,发现作为贸易公司其业务新增长点的销售额明显偏低,和汽车销售收入相比明显不匹配。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售后服务的项目上,核实是否有收入未入账少申报的情况。

  恰在此时,一名销售人员手持一份“上牌明细表”走入财务室,见到检查人员,转身想走。检查人员立即拦住。经询问,该销售人员刚为3位客户代办车辆牌照。该份“上牌明细表”上记录收取相应款项2400元。检查人员随即让财务人员通过公司手机银行查询资金入账情况,但公司公账却未发现相应款项入账。

  那么,公司通过什么渠道收取资金?如果企业存在账外收入,一定会通过其他账户进行收款,于是检查人员调整检查方向,改从资金流入手。

  妙用一分,拨云见日

  以资金流为突破口,检查人员再次对服务台和财务室进行检查,寻找线索。果然在财务室的抽屉里,检查人员找到了收款二维码,但奇怪的是收款二维码有两个。“为什么有两个收款二维码?”带着疑问,检查人员用手机微信逐个进行扫描,其中一个显示收款方为X市某街道汽车配件经营部;另一个却只能看到收款方全称,无法查看对应账户和其他信息。“银行卡转账一般可以查看到对方户名,用手机银行扫码或许可以获取账户信息。”检查人员灵光乍现。

  该二维码为中国工商银行e支付收款码,支持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三合一收款,于是检查人员用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扫码支付一分钱。付款成功后,检查人员通过手机银行端查看交易明细详情,显示对方户名为范某某。

  检查人员调取了范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全部银行账户明细,发现范某某账户在不同时段收取不同个人的各类款项。在证据面前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了违法事实,坦白了范某某为其母亲,上述款项为该公司收取的部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费、代办上牌费、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安装GPS等收入,提交了上述款项对应的代办车辆牌照费的“上牌明细表”168份,记录向客户收取汽车装潢收入的“装潢明细表”108份,记录向客户收取汽车维修收入的“维修明细表”67份。

  案例启示

  税务稽查要卡住“资金”要道。资金是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最终归宿。移动支付的全面推广,既丰富了消费方式,同时也为税收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本案涉税企业正是采用移动支付收受账外资金进行偷税,检查人员通过发现收款码并进行一分钱转账的方法,寻找到账外收入的资金渠道,成功突破案件瓶颈。因此税务人员在把控“资金”要道时,一方面要关注新型支付方式的变化和影响,及可能存在的监管“盲区”;另一方面,完善当前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部门协作和数据整合,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发展要走“依法诚信纳税”的正道。中国人民银行已发文明确将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新型网络支付纳入央行监控管理,试图通过私人账户“避税”已经行不通了。税务机关应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从严查处,同时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公众对税法的认识和遵从,提升税收征管的技术水平。

“加价旺销”背后的税收玄机

作者:刘一婷 庄平 姜文第

M型汽车,销售火爆,一车难求。核查线索显示,M型汽车销售商G公司涉嫌隐匿售车收入逃避纳税。但企业却称,购车者均是“关系户”,车辆加价很少,并且收入均已申报。情况果真如此吗?

  1.售车企业主动“坦白”账外收入

  不久前,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上级机关下发的重点行业税收随机抽查案件线索——厦门G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涉嫌在汽车销售过程中,隐瞒加价收入逃避纳税。线索信息显示,该企业2016年~2018年共加价销售M型号汽车105台。

  第二稽查局立即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检查小组,着手对G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涉税数据和经营情况实施案头分析。

  检查人员了解到,G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洪某。2016年~2018年,企业共申报缴纳增值税888.7万元,所得税491.3万元,属于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从事汽车、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维修和汽车租赁等业务。

  查前详细了解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预案是决定税收检查成效的重要基础。为此,正式进户核查之前,检查人员走访了一些业内人士,对厦门汽车4S店的日常经营状况和业务特点进行详细了解。

  检查人员了解到,当地一些4S店在销售高端紧俏车型时,不同程度的存在违规收取服务费、提车费的情况,而且这些不合理费用和收入,一些4S店往往不入账、不开发票,不向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G公司是否也存在类似涉税违法行为?案源线索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检查人员决定从这个方向入手开展核查。

  依照执法程序,检查人员向G公司送达了执法文书。在实地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企业展厅内陈列着众多试驾车型,而在展厅醒目位置停放的一辆样车,正是案源线索中提到的近期热销的M型号汽车。

  检查人员不动声色,佯作对M型号汽车感兴趣,向该企业负责人了解该型号汽车的销售价格、销售量等信息。由于M型号汽车是一款进口热销车型,在市场上价格相对透明,因此企业负责人承认该款汽车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实比价格标签上的价格高,存在加价销售。但这位负责人随后称,企业已经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对相关收入进行了申报。

  检查人员随即要求该公司就加价销售行为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应的凭证。

  几天后,G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交了一份有关M型号汽车销售情况的说明,这份资料显示:2016年~2018年期间,该公司共销售M型号汽车107台,共取得299.8万元加价收入,均为现金收款,无收款收据。企业称,已经通过汽车维修收入的科目入账,其中236万元在车辆销售当月已入账,未入账金额共63.8万元。G公司还提供了一一标注的一套记账凭证作为佐证。

  企业人员向检查人员表示:“我们是守法经营的企业,对于未入账的收入,愿意配合税务部门补缴税款。”

  2.蹊跷的销售收入账

  企业提供的这些资料信息是否真实?

  检查人员对企业的这些资料“说明”详细分析后,心中却生出疑问:

  其一,按“说明”提供的情况,2016年~2018年期间,该公司实际销售了107台M型号汽车,取得加价收入299.8万元,平均计算下来每辆加价不到3万元,其加价后的销售价格不及M型号汽车加价后时价的80%。

  其二,企业已经入账的236万元未开票的加价销售收入,为什么是通过“汽车维修收入”科目入账,而不是直接以“整车销售收入”科目入账?企业为何通过其他科目入账销售收入?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再次约谈G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在约谈过程中向检查人员诉苦称:“我们也想加高价卖车,但买这款车的客户都是熟人介绍的‘关系户’,没有太多加价空间,因此我们每台车就只加了这些钱。”

  对于为何要通过“汽车维修收入”的科目入账加价收入,该负责人称,因为M型号汽车属于高端车型,销售收入并不列入汽车厂商对该公司的业绩考核范畴,为了能够达到厂商业绩考核要求,G公司只能通过将这部分收入从“汽车维修收入”科目入账,并已申报了未开票收入。

  企业人员的解释,并未消除检查人员心中疑问。检查人员认为,该负责人声称的对大量“关系户”小额加价的情况可信度不高。企业有部分“关系户”属正常现象,但是近百台车辆均销售给“关系户”则不合常理。而且,企业坚称这些加价收入均是现金收入,但却无法提供任何收款凭据证明收入的真实情况。

  为了进一步查清真相,检查人员决定对G公司实施外围调查。

  检查人员结合企业提供的现有材料,调取该企业销售车辆时申报缴纳的相关车购税信息,整理出了该公司所销售的该款汽车的购车客户信息,并逐一联系核实售价情况。但核查结果却让检查人员很意外——除部分买家无法取得联系外,其余接受调查的购车客户均称,自己购车时没有支付额外的加价费用。

  这是怎么回事?

  3.POS机中的秘密

  检查人员认为,不论该企业加价售车的实际销售金额是多少、是否通过现金方式收取加价款,企业收取的购车款最终都应该流入该公司资金账户。

  于是,检查人员决定集中精力,重点核查企业资金流向,通过调查该公司资金账户的往来情况,寻找异常资金往来的线索和证据。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所有对公账户的交易明细信息。但是对这些信息逐一核对后,却并未发现异常。

  检查小组随即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对案情再次进行梳理讨论,在分析回顾前期对企业实地核查的情况时,当时企业现场销售车辆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检查小组的注意——在G公司售车现场,当时有客户通过POS机刷卡付款。而在对企业对公账户核查时,检查人员也发现,账户中有部分收入注明是来自POS机的收款。

  企业的POS机收款方式里是否有猫腻呢?

  检查人员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在某网络支付公司以企业名义前后开设了多个商户,并将这些商户账号绑定在三台POS机上,其中经常使用的两台主要用于收取整车销售款和售后维修费等,另外一台备用POS机则是用于车展时销售人员现场收取订金或者整车销售款。POS机的资金收付该企业按日结算,收银人员每天对当日收入进行汇总后,将POS机收入、当日收到的现金等制作成销售日报表,交给企业财务人员核对。

  在取得该公司POS机数量、商户编号等信息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POS机绑定账号的收支明细数据。在比对分析相关信息时,他们发现了一个与企业POS机账户资金往来密切的私人账户。经核实,该账户为郭某个人账户,郭某曾是该公司出纳人员,现已离职。

  对此,该公司负责人解释称,POS机账户和郭某账户中的资金往来都是客户买车时缴纳的保险费用。在该公司展厅内有一家保险公司驻场提供保险服务,客户在购车时通常会购买保险,为了方便客户,G公司会统一收款再由出纳通过私人账户转账支付保险公司保费。这一解释听起来似乎合理,但是该公司既然通过郭某账户处理过资金,这个账户会不会有检查人员未掌握的情况呢?

  检查人员重点核查了该账户的资金流水往来情况。经核查发现,检查所属期内这一账户共发生资金往来1160笔,涉及金额6000余万元。其中,与其他私人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共257笔,金额合计1600万元,在这些往来资金业务中,备注有“M型汽车”“加价款”信息的有11笔资金,额度达212.80万元。

  以此为基础,通过详细比对销售车辆车架号、购买方姓名、企业记账凭证、汽车购置税发票等相关信息,G公司销售M型车的收款秘密渐渐浮出水面:在购车时,客户的车款会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厂家指导价直接汇入G公司对公账户,而G公司加价款则转账至郭某账户。收到车款后,G公司将对公账户收到的售车款入账并开具发票,而通过郭某账户收取的加价款则不入账。逐笔比对G公司对公账户、郭某个人账户信息中的资金收取日期、备注等数据资料,检查人员确认,郭某账户内曾经流转的18笔资金为M车型加价收入,合计429.33万元,这些收入企业既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

  随后,检查小组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了利用员工私人账户,分流隐瞒加价收入合计429.33万元,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由于在售车过程中,G公司与客户商定,对外统一都称“未加价”,因此才出现了核查人员调查购车人无果的情况。

  检查小组乘胜追击,对G公司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缴纳情况全面核查。最终确认,该公司还存在虚列促销费用、部分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以及通过私人账户向股东发放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针对企业违法行为,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245.54万元,罚款103.87万元、加收滞纳金61.62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善于从细节中找到突破线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叶文伟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车辆销售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汽车销售企业违规收取汽车销售加价费用后,通过账外循环方式,逃避纳税,违法手段在行业中较有代表性。

  本案成功查办,为检查人员查办类似行业违法案件带来以下启示。

  查前做足准备,调查方向不偏。本案中,检查人员结合上级传送的疑点线索,在正式入户检查前,对辖区汽车销售企业的经营特点进行了详细摸底,发现销售热门车型收取加价费是汽车销售行业较为普遍做法,并且涉案车型是紧俏车型,存在较大加价可能,因此将企业该型车销售活动、收入列为重点核查方向。由于前期准备工作足,因此在核查前期涉案企业称有63.8万元的汽车加价收入未申报缴纳税款时,检查人员并未被蒙蔽从而停止核查,而是依照预定计划,紧盯企业加价销售行为,通过核查账目、摸清业务流、追查资金锁定隐秘账户,最终查明了企业涉税违法事实。

  关注核查细节,找到突破线索。在案件检查过程中,下户实地核查是重要的调查取证环节。通过实施现场核查,既可直观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有心的检查人员还能从企业的生产特点、运营细节,或是反常行为中获得核查线索,为案件调查打开突破口。本案中,检查人员在实地核查时,注意到了现场销售人员使用POS机这一细节,在后期的核查中,正是对这一业务细节进行深挖细查,检查组最终锁定了涉案企业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转移账外收入的证据,使案件最终顺利查结。


关注“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睿锐 赵喜梅

某区国家税务局通过纳税评估分析发现,S汽车经销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主要销售某品牌的重型卡车,2007年~2008年销售收入连上台阶,但增值税税负却长期在低位徘徊,公司所得税税负为零。针对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对公司进行了约谈,公司于是委托Q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纳税自查辅导。
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组根据大致了解的情况以及对S公司征管资料的分析,制定了相应的纳税辅导方案。辅导人员对S公司的财务室、销售科、及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调取了账簿。但是除了有关的账簿、凭证、几本记录S公司银行汇票、银行支票及订货单外,对相关凭据的核查并没有更多的收获。
经过对S公司报表、账册的分析,辅导人员决定重点核查S公司2008年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并向S公司实际负责人、财务会计和现金会计询问。
通过账面检查,辅导人员仅发现S公司存在部分车型低价销售的问题,未发现其他涉税问题。辅导人员继而对公司内控制度及工作流程进行分析。通过综合分析,辅导人员认为:由于S公司会计核算不健全,库存账实不符,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账、返利不入账、销售时故意压低整车售价等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于是决定查看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返利合同,并根据2007年~2008年购入车辆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作进项抵扣为线索,寻找突破口。
辅导人员根据公司销售的每台汽车均有唯一的汽车车架号等特点,结合S公司2007年~2008年销售的近千台汽车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电子信息,一一对应用汽车车架号进行比对,经过几天的比对,辅导人员终于发现2007年S公司少计收入473.8万元,2008年少计收入650.9万元,S公司将上述收入全部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S公司未开票的原因是,有部分用户购车后用于边远地方的矿山内部周转用,由于不需上户,因此这部分客户也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公司也未及时作收入处理。
与此同时,辅导人员将上述电子表格异常数据部分(发票载明销售价格低于车辆购入价格)与销售台账信息进行比对,发现S公司2007年~2008年度共销售汽车763台,其中有478台车售价均低于成本价(比例约62.65%),也低于车购税计税价格。对辅导人员的疑问,S公司的销售经理、财务人员均以有销售返利为由给予解释,但均无法对低于进价销售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此情况,辅导人员推测S公司可能存在故意压低整车售价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于是决定核实2007年~2008年资金流向及销售返利入账情况。
辅导人员对S公司2007年~2008年销售汽车收款及支付购进车款的资金流向,随机抽取10台车辆核实,发现公司销售收款以收取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为主,而支付给汽车生产厂商却有相当数量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与公司财务人员多次交流,辅导人员才了解到真相。原来,公司近几年为迅速扩张,提高市场占有率,采用部分低价销售(指售价低于购买价)的政策,以期待销售返利来弥补,但生产厂商的返利有很严格的考核条件,往往收到返利时(体现到购进发票中且在同一票据中体现)需到下一至二个年度才能体现,这就影响到公司的资金流周转。

于是,经他人指点,公司用收到的现金或银行存款与其他公司交换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再将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汽车生产厂家冲抵货款。在实际交换时,根据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期限的长短,分别付给S公司贴现利息。S公司取得上述贴现息收入后,并未入账计入损益核算,而是全部计入公司“其他应付款”。经过清理,2007年~2008年上述贴现收入共计61.5万元。

经过税务师事务所的辅导,S公司接受了辅导人员建议,分别补计了增值税销项税金。其中2007年80.55万元,2008年110.66万元。同时,分别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其中2007年473.81万,2008年650.9万元,还结转了相应的销售成本。补转上述成本后,S公司库存账与实际基本相符,并按规定补缴了增值税、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

作者单位:重庆勤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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